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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民事案件

「待命時間」--消失的「休息時間」

  • 周依潔律師
  • 民事案件

印尼籍的阿珠為賺錢養家,隻身來到臺灣的護理之家擔任看護工,每天晚上7時上班、早上7時下班,期間表訂有總計3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但雇主跟阿珠說,休息時間如果沒事就可以吃飯、休息,如果有事還是要隨時處理。阿珠認為該3小時還是在工作,請求雇主給付該3小時的加班費,可以嗎?

 

阿珠能不能請求該3小時的加班費,重點在於,該3小時究竟是「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時間」?如果是「工作時間」,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向雇主請求加班費;但如果是「休息時間」,就無法請求加班費了,但到底是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時間?也不是雇主說了算,必須從實際情況去判斷。案例中,阿珠在該3小時若沒事就可以休息,看起來好像是屬於「休息時間」;但阿珠在該3小時若有事還是要去處理,看起來又像是「工作時間」,這3小時,可以說是「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之間的灰色地帶,實際上這就是典型法律上俗稱的「待命時間」。

 

而什麼是「待命時間」呢?法院已給予很明確的定義:「勞工處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活動自由受到拘束。即便在該時間內可正常作息、自由活動、休憩或睡眠,惟勞工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之狀態」,並同時確認「待命時間」屬於「工作時間」,並不是「休息時間」。由此,案例中的3小時,就是俗稱的「待命時間」,實際上也就是「工作時間」,雇主用「待命」方式使阿珠的「休息時間」默默消失,法律是不允許的,阿珠可以依法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以上為真實發生的案例,案例中的阿珠很幸運有同事幫忙證明休息時間仍要待命,隨時準備工作,但也有案件因為無法舉證而敗訴,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記得蒐證!

 

最後也要強調,本案中的阿珠雖為外籍人士,但同樣的狀況,在本國籍的勞雇關係也是完全相同的,勞資雙方都應留意。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