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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民事案件

勞工因新冠肺炎要隔離,要怎麼給假?如果確診但不配合隔離,會有哪些處分?

  • 民事案件

近期因為新冠肺炎來勢洶洶,全民防疫意識升高,除了勤洗手、配戴口罩防護之外,高危險族群也需要配合必要的隔離手段。但是隔離不免影響到行動的自由,如果是勞工也會因此被迫休假在家,影響正常的出缺勤。因為隔離而產生的一些疑問要怎麼處理呢?

 

1.若勞工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須配合隔離,雇主應該如何給薪及核假,勞工是否會因此而影響年度考績?

若勞工是因職業上原因導致感染新冠肺炎,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相關補償,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

 

若勞工非因職業上原因導致感染新冠肺炎,而是因個人原因感染,隔離治療期間,勞工可以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至於沒有感染新冠肺炎,但為確診病例的接觸者、從湖北省返台而須居家隔離的勞工,因為是政府強制隔離與監控,雇主不能讓勞工請自己的假,必須在出勤紀錄上註記「防疫隔離」,不可以要求勞工要用自己的假,也不得因此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獎金等不利對待,但雇主可以不給薪。

 

若是勞工自主隔離,這時候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非強制給假。

 

另外,若有法令依據應給予公假者,例如有衛生單位指定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俾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維護公眾健康,屬維護公益範疇,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的勞工,雇主應予公假。

 

此外,因為疫情嚴重的關係,教育部於2月2日宣布高中職以下學校延長寒假並延後開學,故勞動部也宣布2月11日至25日間,12歲以下學童且家長有親自照顧需求時,身為家長的勞工可以請「防疫照顧假」,最多14天,雇主一定要准假,不准視為曠工或用特別休假處理,也不可扣發全勤獎金或其他不利處分。

 

2.已經確診或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須配合隔離者,如果不依規定隔離,是否會違法相關法令而受罰呢?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目前新型冠狀病毒屬於該法第3條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第五類傳染病。

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染力極強,對於患者之處置方式,目前衛福部規定若是有確診、與確診患者有接觸、或是曾到訪疫區之人,皆需要到隔離病房進行隔離。

 

若有依照規定須隔離,卻未依規定進行隔離而擅自行動的人,將會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45條,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據同法第70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按次處罰之。或是依據第67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更嚴重者,若是已經確定自己已經罹患新型冠狀病毒,而未依據規定進而造成他人受到傳染,更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