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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民事案件

鄰居寵物的脫序行為與鄰居的生活習慣與影響了我的居住品質,我該怎麼辦呢? -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雅芬因為工作的關係,自行在外面租房子居住,好不容易找到一個環境單純寧靜又交通方便的地方,住得非常舒適滿意,沒想到住了半年之後,樓下新搬來一對夫妻還帶著兩條大狗,大狗夜間的狂吠以及在陽台的排泄物,這對夫妻常常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大狗的排泄物惡臭味常常飄入雅芬的房間中,讓雅芬相當困擾,而這對夫妻也時常把大量的鞋子散亂的堆在樓梯間擋住動線,讓上下樓的鄰居走路很不方便之外,也造成逃生安全問題,雅芬該怎麼辦呢?

 

1. 雅芬的鄰居夫妻飼養動物,必須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註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不得任意排放惡臭,也不得妨礙公共衛生與安寧,鄰居夫妻飼養的大狗在夜間狂吠並在陽台的排泄物惡臭已妨礙公共衛生與安寧,雅芬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請管委會出面制止,制止無用時,則可通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2. 至於雅芬的鄰居夫妻在樓梯間堆大量鞋子造成逃生問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註釋1)第2項「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規定,除了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請管委會出面制止外,當制止無用時則可以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註釋2),處該夫妻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三個月內仍不改善時,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註釋3)第1項第2款規定,由管委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夫妻遷離。

 

3. 所以雅芬碰到的問題,也同樣影響到同一棟大樓住戶的權益,如果住的大樓設有管理委員會,建議可以透過管委會出面制止,若管委會出面制止無效或大樓沒有設立管委會,也可以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舉報,透過公權力處理喔。

 

註釋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註釋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註釋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