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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婚姻家事

老婆不回家,我可以跟她離婚嗎?-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夫妻
  • 離婚

小寶與小燕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某日小寶與小燕為了每個月該拿多少生活費給小寶的爸媽而大吵一架,小寶見小燕不願意照自己的意思做,就脫口而出說:「妳給我滾出去,別住在這裡了!」,小燕聽到小寶竟然說出這樣無情的話,立刻奪門而出跑回娘家。之後小燕見小寶一直都沒有找她回去,就整整半年沒有回到婆家;而小寶見小燕一直沒回來,心裡越想越氣,又聽到人家說國外只要分居一段時間後就可以離婚的規定,就萌生了要到法院告小燕和她離婚的念頭,小寶究竟告不告的成呢?

 

解析:

  • 小寶可以向法院請求用判決讓他和小燕離婚的理由是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註1),該條列舉了10種具體的離婚理由,比如重婚(已經結婚的人又和他人結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例如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例如老公對老婆有精神或身體上的暴力行為等),只要確實合乎這10種理由之一,法院就可以依照小寶之請求,用判決讓他和小燕離婚;然而,前面的10種理由中,並沒有小燕不回家和小寶一起住的這種「分居」的情形,也就是說,我國並沒有像國外一樣,有分居一段時間就能夠離婚的制度

 

  • 但難道不合前面10種具體的理由時就不能請求離婚了嗎?其實法律還規定有概括性的離婚「重大事由」,在小寶提出離婚訴訟後,法院是以小寶所提的離婚理由是否已達到任何人跟他處於相同的情況時都會不想再維持婚姻的程度來判斷;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還規定對於這個重大事由應負責任之一方是沒有離婚請求權的,例如老公外遇還說婚姻已經維持不下去,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時,因為外遇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所以法院是不會依照老公的請求判決的,以免造成明明是做錯事的人還可以找理由要離婚的情況,破壞婚姻制度的秩序。

 

  • 以小寶的情況而言,當時夫妻吵架的時候是他主動要求小燕搬出去的,而且之後小寶也對她不聞不問,小燕並沒有表示出任何拒絕再與小寶住在一起的意思,而且雙方只是分開居住半年,以一般人的狀況來說,只要願意互相溝通,兩人還是可能一起走下去的,婚姻的裂痕並沒有到無法挽回的程度,所以像小寶這樣案件到了法院,敗訴的可能性是相當大的!

 

註1: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