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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民事案件

借據要怎麼寫才好?-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 債務

小傑在十年多前,借錢給小華也有寫借據,但後來跟小華追討,小華竟矢口否認有借錢,小傑告上法院,卻遭法院認定借據無法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寫借據到底要注意什麼?

依照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而消費借貸在法律上是屬於「要物契約」,意思是說要成立借貸關係,除了貸與人與借用人之間有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即有借貸之約定)外,還要確實有交付借用物(即交付借款)始能成立,兩者缺一不可。因此,貸與人若向法院起訴請求借用人返還借款,必須要舉證證明,符合上開兩個要件,法院才會認定有借款關係存在。

 

若要證明有交付借款,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直接提出匯款、轉帳之證明,因此在借款時,宜以轉帳之方式留下金流記錄,未來在訴訟上較易證明借款交付。但如果是以現金的方式交付借款,最好還要簽立書面的借據,以證明借款貸與人已交付、借用人已收迄借款。然而,借據不是單純在書面上寫了「借據」兩個字就足夠了,且有沒有寫上借據兩個字,也並非關鍵,重點在於書面上是否有表明借用人已收到貸與人所交付的款項,未來若要進入訴訟,才會有足夠的證明力,使法院認定有交付借款,進而認定借貸契約成立。另外,也可以在借據上面寫清楚,借款的日期、借款原因、還款日期、利息計算方式等細節,最好也把借款人的身分證字號列進去,並讓借款人在借據上面用印、簽名。

 

相關實務判決,可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借用人出具之借據(借用證),倘未表明已收到借款,致不足證明有交付借款之事實」及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判決:「消費借貸契約雖為要物契約,惟借用人向貸與人借用款項,經出具借用證書交貸與人收執,如依該用借證書表明之事項足以推知貸與人已交付借用物者,即應認其就交付借用物之事實,已盡舉證責任等。

 

本例中,小傑告上法院,卻遭法院認定借據無法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最主要應該是借據上並未表明小華以如何方式已經收到借款,小傑應該也沒有舉證證明交付借款給小華之金流紀錄,才會導致敗訴的結果。所以,寫借據學問大,還是要留意謹慎法律之要件,以免未來索討無門。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