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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刑事案件

單純行為舉止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小曹開設便當店,於疫情期間有顧客前來點餐卻未確實戴好口罩,經小曹好意提醒,該名顧客卻默不出聲,也不馬上將口罩戴好,竟將手上飲料往站在收銀檯的小曹臉上丟去,潑灑小曹全身都是,旋即馬上逃離現場,針對不理性顧客,小曹能否提告?可以提告何項罪名?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定有明文,所謂公然侮辱,乃以使人難堪為目的,對他人謾罵、嘲笑、侮蔑、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達到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在方法上並未有限制,最常見者包含使用言語、文字,其他如態度、舉動,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屬之,最重可處拘役。

 

另外,於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有強暴侮辱罪:「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指的是對於他人身體為物理力之行使,但並不以該物理力業已接觸該他人之身體為限,凡該物理力之行使之侮辱行為,足以獲致貶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即可構成。實務上常見者,如對他人潑灑飲料、潑水、丟擲文件、物品等,亦屬之,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該名不理性之顧客,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收銀檯前,將飲料往小曹臉上丟擲之行為,乃是所謂對小曹身體為物理力量之行使,且足以表示其不屑、輕蔑,對於小曹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達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可認係以使一般人難堪為目的之侮辱性舉動,可能成立強暴侮辱罪,小曹可以直接向警察局或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強暴侮辱罪之告訴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