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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 財富傳承
  • 意定監護
  • 監護宣告

阿邦的哥哥阿國罹患失智症,沒有辦法自己管理財產,子女為了誰能當阿國的監護人吵翻天,每個人都說阿國失智前希望由自己管理,法官也沒辦法確認阿國的想法,最後裁定由所有子女共同監護,現在阿國有需要動用財產都要所有子女同意才能支出。阿邦希望將來不要步上阿國的後塵,想要安排好監護人的人選,萬一將來無法自理還是可以被妥善照顧,阿邦應該怎麼做?

 

按照司法院的統計,我國目前每年有六千多件監護宣告的聲請案件,案例中阿國的狀況時常發生。為了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今年(108年)5月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法,新增「意定監護人」制度,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透過事先簽署「意定監護契約的方式,選定自己的監護人,預做安排。

 

像阿邦一樣有意事先幫自己安排將來失能的監護人,必須先決定自己將來要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選,與受任擔任監護人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簽署意定監護契約,並且到公證人處作成公證書,作成之後7日內必須書面通知自己住所地的法院。這樣,將來如果被宣布監護宣告時,事先委託的監護人選,就可以提出契約,請法院指定為監護人,就不會發生法官難以判斷由誰監護比較合適的狀況。

 

要注意的是,如果未來要撤回、變更監護人人選,或者更改意定監護契約內容,也要作成公證書並通知法院才會生效。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