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後一程,自己決定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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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看到癌末的父親接受插管治療不適的模樣,既心疼又不捨,也促使小惠想在自己健康、意思清楚的時候,就先決定未來願意接受的醫療項目,並且請她信任的人為她表達她的醫療意願,她可以怎麼做呢?
現代醫療技術遠勝往昔,人類壽命可藉由醫療科技延續,但是在生命的盡頭時,有人希望能以優雅、自然地姿態離開人世,而不是面對親屬們為了要不要插管、拔管吵成一團,醫師也無法擅做決定的場面。因此,民國89年訂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得於部分情形下,按其自身意願決定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限於末期病人,故在108年1月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中,將適用的臨床條件範圍擴大,更明定了「預立醫療決定」和「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
預立醫療決定是什麼?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可以填寫「預立醫療決定書」並在健保卡註記,表明在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臨床條件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預立醫療決定程序有幾步:第一,意願人與至少一名二親等親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經過「醫療照護諮商」並核章,透過專業醫療人員的說明使家人和意願人溝通清楚,了解這些選擇的意義和結果;第二,預立醫療決定書經公證或二人以上見證,以確定是本人寫的;第三,註記在健保卡。完成後,意願人未來也能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醫療委任代理人是什麼?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以代意願人聽取醫師的判斷、簽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也可依照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要注意的是,醫療委任代理人有身分限制,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是意願人之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及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以避免道德風險。
「預立醫療決定」及「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都是小惠可選擇的方式,程序上,小惠預立醫療決定時可一併以書面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期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得以加強病人於醫病關係中的自主空間,實現病人善終的願望。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