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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信託妙用 - 不動產照顧後婚配偶篇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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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黃與前妻生了三個兒子,他在幾年前就先分產,各過戶一間房屋給老大、老二,剩下一間留給自己與現任妻子住。老么認為他亦應該分一間,要老黃將那間房屋辦過戶,但老黃想讓妻子分得一半房屋養老,怕老么會爭吵,心想二人是夫妻關係,財產應是一人一半,他過世後妻子依法會分到半間房屋所有權,另外一半再予老么,所以不打算對房屋作任何安排,等到過世後妻子自可得到半間房屋。 老黃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不符合,未來將如何繼承?

一、現在什麼都不做,老黃過世後,夫妻倆會先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平均分配雙方在結婚後取得財產的差額,之後再開始繼承。首先,房屋是老黃在結婚前買的,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內,妻子就不會受到分配。接下來的繼承,依規定妻子與老黃的兒子平均繼承房屋,妻子只能取得1/4所有權,並非老黃所想1/2。且在繼承後,房屋的使用、處分,依法須經全體共有人協議或依多數決決定,但妻子只有1/4所有權,兒子們可能依多數決會不讓她繼續使用或賣掉房屋,妻子就無家可歸了。

 

二、依老黃的想法讓妻子取得半間房屋,法律上的方式:

(一)老黃將半間房屋贈與妻子,可使妻子取得一半所有權,且夫妻間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但因為老么是要整間房屋,可能立即引起紛爭,破壞家庭和諧。

 

(二)老黃以遺囑分配半間房屋給妻子,剩下一半假設由兒子平均繼承。遺囑對兒子們雖然有法律上拘束力,但遺囑發生效力時老黃已過世,兒子們仍有可能不遵守,建議老黃指定遺囑執行人以貫徹他的意思,人選可由專業的律師或家族的人擔任,兒子們較願服從。不過,若有人執意違反遺囑,縱使有遺囑執行人處理,仍會耗費不少時間、金錢,且過程中難免傷害家人關係。另外,關於特留分,兒子各有1/4間房屋所有權的應繼分,特留分是應繼分一半即1/8。由妻子取得半間房屋,兒子們平均繼承另外一半,他們取得的所有權將多於1/8,沒有侵害到特留分,老黃的心願就能達成。建議老黃可再分1/8所有權給妻子(此時仍不會侵害到特留分),妻子取得5/8所有權,就不用擔心兒子們用多數決賣掉房子或不讓妻子繼續居住,老黃就更安心。

 

三、用信託來分配房屋:

(一)方法A: 老黃將房屋信託至他人名下管理,指定自己與妻子為受益人,另外再指示受託人在信託消滅後,將半間房屋歸給妻子,另一半平均分配給兒子。此方法可使妻得到半間房屋,在得到之前亦可使用房屋。但因為信託期間內房屋在受託人名下,可能引起兒子爭議,建議以大家較信任的人擔任受託人以避免爭議。另建議老黃搭配遺囑交待他的安排,使兒子明白他的想法。

 

(二)方法B: 老黃將房屋贈與妻子後,妻子將房屋信託予老黃管理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信託消滅後房屋歸屬予妻子。此外,妻子再訂立遺囑,依老黃的意思讓兒子繼承一半。此時房屋雖然已屬於妻子,但表面上仍在老黃名下且由他管理,不會引起紛爭。另外,因為妻子立的遺囑內容是老黃的意思,兒子們比較信服,若是由老黃再親自訂立遺囑加強他安排用心的話,兒子就更聽從。

 

此方法有效保障妻子生活及避免家庭紛爭,只有妻子未來可能更改遺囑使老黃無法達到給兒子們半間房屋的缺點。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