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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民事案件

管委會可以強制惡住戶搬家嗎?

  • 民事案件

幸福社區近年搬來了一戶「惡住戶」,為什麼會稱作是惡住戶呢?因為這戶人家完全不理會幸福社區的住戶規約,也從不繳納管理費,還將雜物堆滿樓梯間及防火通道,而且時常深夜製造噪音,妨礙整個社區的安寧。社區的住戶及管委會多次與其溝通都沒有任何改善,幸福社區有辦法強制這個惡住戶搬家嗎?

俗話說「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可見好鄰居對於好的居住品質會產生多麼重要的影響,但如果遇到像上述案例中的「惡住戶」當鄰居,想必會讓原本井然有序的居住環境變得一團亂並且難以管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三種狀況,管委會可以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向法院提告訴請強制住戶遷離:

 

(一) 積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分擔的費用(常見的是管理費),被強制執行之後,又累積超過房屋總價百分之一。

 

(二) 有下述行為被主管機關處以罰款之後,仍不改善或續犯:

  1. 住戶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2. 住戶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或是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3. 住戶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4. 住戶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三) 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有了上述的法律規範做為依據,幸福社區可以先經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該住戶改善,若該住戶3個月內仍未改善,管委會就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合法有效的決議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強制遷離這個惡住戶,讓幸福社區其他遵守規約的住戶權益可以獲得保障,並恢復社區原本的秩序。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