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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民事案件

未滿15歲死亡,保險不理賠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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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為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地震倒塌、以及普悠瑪列車出軌等事件,對於保險法規定未滿15歲之人死亡給付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引起廣泛討論,為何要限制不滿15歲死亡保險不賠?難道這些孩童的權益就沒了嗎?

 

其實不是這樣的,保險法在107條規定,限制未滿15歲的孩童沒有死亡保險給付,是認為孩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為了避免發生謀害孩童詐領保險金的案件,所以針對死亡給付有特別限制,但殘障及醫療方面保障則沒有限制。這個立法的另外一個出發點,是考量到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用途在於照顧死者的遺族,而15歲以下的孩童不會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比較沒有照顧遺族的經濟需求。故兩者衡量之下,著重避免道德風險,所以才會如此規定。

 

且實際上並不是孩童死亡,家屬就完全沒有理賠。現行學生團保及兒童團保,對學生及參加托育機構的兒童均給予新台幣100萬元的身故保障;另外運輸業者、場所所有人等所保的責任保險,理賠對象也沒有排除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普悠瑪火車事故,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死亡的學生這部分最高可以獲賠250萬元。

 

回到保險的本意來說,相信絕大多數人買保險是為了防範風險,而不是要獲得高額保險金。一個15歲以下孩子過世,不會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頓,而需要高額保險金來保障,也就是說,容許對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高額的死亡理賠,不但失去保險本意,更難保不會有狠心的父母、監護人覬覦保險金而造成悲劇。當我們了解立法緣由及其他保險給付之後,就不用擔心未滿15歲孩童的權益沒有受到保障。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