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專區 回上頁
2018-08-10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遺產存款分割後,去銀行取款是否須經其他繼承人同意?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陳老先生陳老太太結褵四十多年,兩名子女陳大帥、陳小美均在外成家立業,彼此幸福融洽。陳老先生之後因病過世,處理完後事後,陳大帥認為他是長子所以應該分到大部分的遺產,就陳老先生遺產,也就是陳老先生名下幸福銀行存款新台幣(以下同)1000萬元如何分配,與陳老太太、陳小美意見不合,最後是經由法院判決該筆存款由陳老太太、陳大帥、陳小美按應繼分三分之一比例分配確定在案。然而,陳大帥因為不滿法院判定結果,拒絕配合陳老太太、陳小美向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銀行則表示必須取得繼承人全體同意後才願給付存款,且在按應繼分三分之一比例分配存款時,會產生不足一元的金額要如何分配的問題,也需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如何處理。陳老太太、陳小美不知該如何是好……

存戶在銀行開設活期存款帳戶並存入款項,通常是法律上所謂的消費寄託契約關係,存戶原則上得隨時請求銀行返還存款數額的金錢,而對銀行有請求返還金錢的債權存在。

 

被繼承人陳老先生在世時,其名下幸福銀行活期帳戶有1000萬元存款,應是對銀行享有1000萬元債權,該債權在陳老先生逝世後,也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間就遺產如何分配無法達成協議時,原則上是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如果法院判決將遺產中的債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繼承人,在該判決確定時,該債權應就是按照該比例分別歸屬於各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就取得的債權部分,應可獨自行使其權利。

 

因此,在上面案例中,即便陳大帥不願配合同意銀行辦理遺產存款分割手續,陳老太太、陳小美原則上應可就法院確定判決分配給她們的一定比例存款債權,各自向銀行主張,銀行應不得以未經陳大帥的同意為由來拒絕給付。且縱使銀行按應繼分三分之一比例對陳老太太、陳小美為給付時(即各別給付333萬3333又1/3元),會有不足一元金額部分要如何支付的問題,但銀行仍應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給付整數金額的部分(即333萬3333元)。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