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不動產繼承登記有期限規定!-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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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在112年1月1日過世,留下一塊土地由兒子小明繼承,而小明因為爸爸驟然過世傷心欲絕,在情緒平緩後112年6月1日才至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又經國稅局審核5個月於112年11月1日收到遺產稅繳費通知並完成繳納,而小明在113年4月1日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的繼承登記,竟然被要求繳納登記費額4倍罰鍰!為什麼小明要繳納罰鍰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不動產繼承登記」的相關規定!
我國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且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繼承人原則上應在被繼承人過世時起,6個月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如若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實務上地政機關考量到繼承人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後方能辦理繼承登記,而繼承人不能左右國稅局的遺產稅審核期間,因此在計算繼承人是否有超過6個月期限時,會扣除遺產稅申報至繳納的期間哦!
回到小明的情形,大明過世時起至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經過了15個月,扣除法律給予的6個月合理期間,再扣除遺產稅申報至繳納的5個月期間,小明實際上已逾期4個月(計算式:15-6-5=4)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所以地政機關得處應納登記費額4倍罰鍰。
最後,律師提醒,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對於「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期限規定一定要謹記於心,才能避免不小心違規而產生不必要的罰鍰支出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