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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被繼承人自書遺囑僅載明房屋沒有寫坐落土地,解釋上會包含坐落土地嗎?-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囑

被繼承人A於生前自書遺囑,將A名下所有之房屋遺贈給B,但沒有連同房屋坐落之土地一併書寫在遺囑內交代,被繼承人A在這份遺囑上所載房屋是否應包含土地呢?

 

法院見解: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有法院見解認為,遺囑與一般法律行為相同,常有解釋的必要,依法定方式所為的遺囑,其內容未必與遺囑人的真意相一致,為了確認遺囑人的真意,仍然有解釋的必要。而且遺囑因為沒有相對人,自然不用考慮保護相對人的信賴或交易安全,因此與一般法律行為不同,其解釋常在於遺囑人真意的探究。至於遺囑人的真意,應依遺囑的記載或錄音,及其他一切情事判斷之。遺囑的記載,有不明確、矛盾或錯誤(如誤筆等)的部分,但從整個記載、錄音內容或其他情事,能合理的推斷遺囑人的意思者,或根據明確事實足以判斷遺囑人的真意時,應以合於遺囑人的真意者解釋其遺囑內容而發生效力。

 

遺囑雖然只有載明房屋遺贈予特定當事人,而沒有提及該房屋所坐落的土地應有部分,但是依據一般社會的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交易習慣等,除房屋與坐落土地應有部分是分屬不同人所有或特別註記排除土地外,贈與房屋解釋上應含有一併贈與該房屋坐落土地應有部分的意思,那麼,被繼承人既然沒有另外將遺贈房屋與土地分開書寫,並記明遺贈標的不包含房屋坐落的土地應有部分,解釋上自然應該認為遺囑所載房屋應該包含該房屋的坐落土地應有部分,如此解釋才符合遺囑人真意。

 

本文結語:

本案例中,被繼承人A所立遺囑之爭議,B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據一般社會通念,並斟酌當事人間交易的經濟目的,不動產很少單獨將房屋與土地分開處分,因此,被繼承人A在遺囑上所載房屋自然應包含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


然而,本文還是要提醒讀者,最好的方式就是遺囑內容關於遺贈之標的資料應記載清楚,尤其像不動產的遺贈,在遺囑上之記載就是要與地籍謄本一致,才能讓繼承、過戶登記的手續順利、避免訟端。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