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如何辦「拋棄繼承」?-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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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問到底拋棄繼承要怎麼做才是有效?
為什麼我沒有拿到任何遺產,還是被當作繼承人的身份要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問題?!
首先,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觀念,「沒拿到遺產不等於拋棄繼承」!要「拋棄繼承」才能解除繼承人的身份!
📌「拋棄繼承」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要在繼承人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必須向法院書面聲請,不能私下以聲明書或協議書表示拋棄繼承的意思。
2.「書面」~準備拋棄繼承的聲請狀,要同時檢附以下資料: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3. 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4. 經過法院審核資料符合法律規定後,法院會寄發通知函給拋棄繼承人,載明「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如此,「拋棄繼承」才算完成,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拋棄繼承」可否反悔?
1. 原則:不行。
理由:撤回是指對於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使該法律行為歸於消滅之表 示,然而就已經發生效力的拋棄繼承「撤回」,不符合「撤回」在法律上的運用,另一方面則是考量避免影響其他共同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及有礙繼承關係的安定,因此無法向法院「撤回」已生效的拋棄繼承。
2. 例外:拋棄繼承權是屬於單獨行為即單獨的意思表示,若是「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存有瑕疵,而依法得撤銷的情形,像是意思表示被詐欺、脅迫或是意思表示錯誤的情形下,還是可以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然後透過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才能回復繼承的法律上地位。
但是,這種撤銷「拋棄繼承」的成功案例並不多見,因為主張被詐欺、脅迫或是意思表示錯誤之「拋棄繼承」人,需負擔舉證責任,往往會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所以,決定是否要「拋棄繼承」,一定要謹慎為之,一旦合法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法律上會面臨重重挑戰,反悔的成功機率不高。
📌沒有及時拋棄繼承怎麼辦?
通常被繼承人有龐大債務超過遺產的價值時,甚至是只有債務沒有遺產的狀況下,繼承人就有辦理「拋棄繼承」的必要,好處在於,可以省去處理被繼承人龐大債務的麻煩。
如果繼承人沒有及時在法律規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一旦債權人找上門,可以主張以因繼承所拿到的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擔清償責任,也就是繼承人還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尤其是繼承人沒有拿到任何遺產的情形下,當然要向債權人主張不可以動用到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