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囑真偽不明時,特留分的時效從何時開始起算呢?-林正椈律師、周子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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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爸爸過世的隔天,從爸爸書桌抽屜中發現一份遺囑,遺囑內容將爸爸的遺產全部都留給哥哥大明,但小明從未聽爸爸說過有這份遺囑的存在,且遺囑中的字跡也和爸爸字跡不相符合,小明認為遺囑很可能是偽造的,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訴訟歷時三年終於定讞,遺囑經法院認定有效,小明轉而提起「返還特留分之訴」,沒想到竟然被法院以超過請求特留分的2年時效駁回,小明無法取得爸爸任何遺產。難道特留分的時效不是從確定遺囑有效開始起算嗎?
首先,特留分的主張是有時效規定的,依照法院的見解,特留分的時效規定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的規定:
當有權主張特留分之人知道自己特留分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2年內未提起訴訟,或是自繼承時起超過10年,都可能因為時效經過,而無法取得任何遺產。
然而,究竟何時算是「知道自己特留分受到侵害時」呢?法院多數認為是以「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之,因此,於本件小明的情形中,小明在爸爸過世隔天就知悉遺囑內容,雖然小明對於遺囑的真偽有疑而提起確認訴訟,但多數法院仍會以爸爸過世隔天開始起算2年的請求特留分時效,而非以確定遺囑有效才開始起算哦!
因此,律師建議,如繼承人懷疑遺囑真偽且該遺囑同時有侵害特留分的情形時,可以併同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及「返還特留分之訴」。
避免重蹈小明的覆轍,導致時效眼睜睜地從指縫間溜走,最後無法取得任何遺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