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一個法律觀念錯誤,少了幾千萬-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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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有在申報先生的遺產稅時,主張太太有7000萬夫妻剩餘財產,國稅局同意抵扣,但竟然因為子女的一個主張,讓太太拿不到錢?
因為”稅歸稅,權歸權”
有一位企業主過世,名下有不動產、企業、債券、海外資產…等,繼承人有前妻所生的子女,還有第2任妻子(下稱:後媽)與子女。
因為企業主的財產狀況很複雜,後媽在滿6個月遺產稅申報期間後,再延長3個月的最後幾天申報,國稅局也來回調查了很久,花了1年多時間才核定應納遺產稅額。
在繳完遺產稅後,企業家沒有留下遺囑,繼承人沒有分配好遺產的共識。
後媽對繼子起訴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7000萬元,但繼子主張時效消滅,因為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2年內請求,後媽在父親過世4年多後才起訴請求,所以請求權時效消滅,就算已繳納遺產稅作為計算時間點,也超過兩年。
後媽說:我在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有主張!
………
最後法院判決後媽敗訴,因為國稅局申報是稅務申報,但是民法請求權必須要在民法規定時效內請求、起訴,否則不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一個法律觀念錯誤,少了幾千萬。
因為”稅歸稅,權歸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