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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刑事案件

蒐證配偶手機外遇照片是否觸法?!-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刑事案件
  • 夫妻

我在先生手機裡發現他外遇的照片與曖昧的對話,馬上翻拍存證,如果拿這個證據告侵害配偶權官司,請問律師:我會不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手機裡所存放的照片,以及與他人之間的通訊、對話,是屬於非公開的活動、言論及談話,在未經手機擁有者之同意,而翻拍手機內的照片或對話紀錄,確實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的竊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的立法目的,在保障個人隱私法益,不允許以竊錄方式侵犯他人之隱私,但是隱私法益非絕對不可侵犯,如果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就可以阻卻違法、阻卻構成要件,而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從條文中將「無故」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可以看出端倪。

 

在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貞潔忠誠義務,所以實務判決上肯認為了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之事實的動機,而對私人領域有所侵犯,也是為維護婚姻貞潔做出之必要努力,就是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有故),並不會因為未經手機擁有者同意而翻拍手機內之照片、對話觸犯妨害秘密罪。

 

另外,若是破解先生手機密碼而進入先生手機翻拍照片,另外還會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電腦使用罪,但是本條一樣有是否具備「法律上正當理由」,作為判斷是否阻卻違法、阻卻構成要件的情形。

 

要提醒大老婆注意的是,雖然蒐集到了先生手機內侵害配偶權外遇的證據,目的是要透過法律訴訟程序追究小三和出軌先生的法律責任,才是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若是大老婆因為太生氣,一時情緒把這些證據散布到網路、社群,自己有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同時也會被追究竊錄行為的正當性!一定要非常謹慎處理這些證據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