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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如果已經拋棄繼承,還可以拿到保險金嗎?-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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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哥家裡成員有配偶陳大嫂、兒子陳不乖和女兒陳小乖,陳大哥買保單的時候以陳大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填寫保險受益人為陳小乖。後來陳大哥身故的時候,留下的債務比遺產還多,所以家人打算辦理拋棄繼承,但是如果陳小乖也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她還領得到爸爸指定要給她的保險金嗎?

 

法律上所認定的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表達拋棄繼承權的意願,一旦辦理拋棄後,繼承人就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是在被繼承人生前以他自己作為被保險人投保,如果同時是保險受益人也是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話,受益人是否仍可以受領保險金呢?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下列兩種情形來說:

 

第一種情形,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不算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基於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公司就會依照聲請而將保險利益交給受益人,這部分的利益並不屬於遺產的範圍。簡單的來說就是看保險契約指定保險金給誰就是給誰,因為這保險金已經有指定給的對象了,所以不算遺產,也不會在拋棄繼承的標的範圍內,故即使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的人還是可以依照契約的約定領到保險金。故受益人的請求權,是根據保險契約,並不是依繼承的法律關係而來,是受益人的固有權利。

 

第二種情況,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會被當作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因為保險金沒有辦法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就會等同於未指定受益人而被視為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故其繼承方式,需回歸到民法上的規定,當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就不能再受領保險金。

 

依照上面的情況,我們回到陳大哥的例子來看,因為保單有指定受益人為陳小乖,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即使陳小乖辦理了拋棄繼承,還是可以用受益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利益。但是如果陳小乖不幸比陳大哥先一步或同時蒙主寵召,在沒有指定其他的受益人之情形下,這份保單的保險利益就會列入遺產範圍,已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然無法繼承。所以,提醒大家趕快檢視自己的保單是否已指定了受益人,建議可以指定到第二順位,就可以避免像陳大哥這樣的情況,就算陳小乖無法受益,至少還可以遺愛給陳大嫂或其他想要照顧的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