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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民事案件

商業事件審理法特色摘要-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為了迅速妥適的審理商業事件,健全公司治理,因此新增訂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將正式於民國110年7月1日施行上路,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業事件法)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又有何不同呢?本文整理以下6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

 

1. 案件種類:

公司、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民事事件,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1億元以上。例如: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爭議,且訴訟標的金額1億元以上;又或者涉及證交法、內線交易等相關民事上規定,訴訟標的金額1億以上,就屬於商業事件法的審理範圍。

 

2. 律師強制代理:

此部分有別於一般民事事件,民眾在一般案件的事實審,並無強制律師代理的要求。但商業事件法的案件類型通常是複雜金融案件,為妥適審判案件,因此規定強制律師代理。

 

3.書狀原則以電子書狀傳送:

一般民事事件以實體書面交換為原則,商業事件法則是規定以電子書狀交換為原則。

 

4. 強制調解先行制度:

一般民事事件僅有特殊案件是強制調解先行(例如家事事件),但一般的車禍、損害賠償等事件,並無強制調解先行。而商業事件法,為迅速處理案件縮短程序,強制調解先行,如無故不到場更有可能被裁處最高30萬元之罰鍰,以避免程序冗長,促進公司治理及商業環境。

 

5.設置商業調查官:

商業調查官具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背景,協助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讀者可以用專利訴訟來理解會更具體,在電子、化學專利訴訟中,設有「技術審查官」,而技術審查官會協助法院了解專有名詞、專利技術,讓法院能夠更快速的了解專利案件的核心,並做出判斷。商業調查官的角色也是如此。

 

6.二級二審制度,一個事實審、一個法律審:

有別於一般民事事件三級三審制(二事實審、一法律審),商業事件法僅有2個審級,又因為商業事件法的訴訟標的金額高達1億元以上,案件也較為複雜,卻僅有2個審級,也產生了法界對於案件是否能被詳細審理的質疑出現。

 

由於是嶄新的法律審理制度的施行,後續仍有待實務的運作來觀察商業事件法的運用與發展。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