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履約但對方拒絕收受,該怎麼辦?-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小雯先前與阿民發生車禍碰撞,雙方後來在法院達成和解,約定小雯應於一個月內給付阿民新台幣50萬元之賠償,阿民並就其餘民事請求權皆拋棄。然而,事後阿民卻後悔和解,不願意收受該筆賠償,小雯擔心無法如期給付給阿民,利息會不斷產生,試問小雯該如何處理?律師建議小雯可辦理提存,提存又是什麼?
提存主要分為兩種,一種為「清償提存」;另一種為「擔保提存」。依照民法規定,債務消滅的原因主要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此處提存指的是「清償提存」,係指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之行為,一經提存即發生清償之效力。
而常見的清償提存原因,如債務人要提出給付清償債務,但債權人拒絕受領或無法受領,又或者是債務人不知道債權人是誰而難為給付。而提存後,債權人得隨時向提存所受取提存物。清償提存的好處是,倘若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債權人孳息未收取之損害。另一種提存則是「擔保提存」,乃依照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供擔保而寄託於法院提存所,常見的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時法院命提出擔保之提存。
本案中小雯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即遵照雙方在法院達成之和解內容給付),阿民若拒絕受領時,則生民法上之受領遲延,小雯可至法院提存所為阿民辦理「清償提存」。於提存後就會發生清償之效力,債務就會歸於消滅,小雯就不用擔心阿民拒絕收受,而會一直產生利息之不利益。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