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做遺囑信託,可採自用住宅稅率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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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做遺囑信託,可採自用住宅稅率!
背後是一則感動的故事,使稅務單位統一解釋令,未來將有更多人,可以「放心安排」家人的平安幸福生活,不必擔心多繳稅了。
在過去房地信託要認定自用住宅稅率時,「自益信託」才能符合條件,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必須是同一個人才可以,只要不是同一人就不是自益信託。
但是如果是利用遺囑來做信託的話,因為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就是立遺囑人,受益人、繼承人是配偶或子女的情況下,不符合自益信託的定義,就算是房子最後實際上是由自己的配偶或子女使用,稅率卻沒有優惠,造成一個實際是自用,但是卻不能認定為自用住宅的奇怪狀況。
新聞報導中,高雄陳爸爸,在生前為了想要讓他名下的房子繼續給太太跟子女居住,立了一份遺囑,將名下房子信託,受益人是他的配偶跟小孩,配偶小孩可以繼續居住在原來的房子,但是如果照之前規定去認定,房地不能享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要用一般稅率來繳稅,需要多繳錢,確實有不公平的情形。
因此高雄的稅務單位幫忙申請統一解釋!財政部日前統一解釋,在一定條件下遺囑信託的房地是可以使用自用住宅稅率(仍需符合其他稅法的要件)👍。
一般設計遺囑信託的「優點」在於:
1.房地在生前仍然是所有權人繼續掌握,不需要移轉!
就算生前改變心意,想把房地賣掉也不會有人可以阻止,徹底掌握財產到人生最後一刻,設立遺囑信託對自己沒有任何損失,讓人可以安心。
2.遺囑信託可以讓繼承人無法變賣信託的房地!
房地因為遺囑生效後,遺囑執行人把信託的房地登記予受託人之後,因為信託的關係,配偶小孩雖然是繼承人、受益人,但沒有變賣房子的權利,這樣的遺囑信託保護家人不會被別人騙走財產,也減少了分財產對簿公堂的機會。
現在又配上好的稅務優惠,讓「財富得平安」,家人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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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