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無法在代筆遺囑上簽名,那就蓋指印!-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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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爆出,有一位婦人委託某律師製作代筆遺囑,要將透天厝指定由長孫、次孫共繼承,沒想到國稅局認定遺囑無效,因為這份遺囑上,婦人以及見證人都是蓋章,然而在民法代筆遺囑,是不能用蓋印章取代簽名的。(新聞點這裡)
📝遺囑製作看起來簡單,但是潛藏著許多危機,代筆遺囑常見的問題:
1. 立遺囑人沒有”口述”遺囑內容。(例如:用點頭搖頭,不符合口述要件)
2. 見證人並沒有全程在場。
3. 代筆人沒有宣讀、講解遺囑內容。
4. 漏未簽名。(無法簽名則蓋指印)
5. 見證人不符資格。(例如: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
6. 立遺囑人無指定見證人。
…
💰財富傳承的律師,除了注意代筆遺囑是否合法”成立”以外,更需要以法律來保護立遺囑人的心願。
因為合法的遺囑只是入門票,重點在於遺囑的內容規劃與執行,是否能夠達成心願。
舉例來說:父母希望把房產給孫子繼承,不給其他子女。心願是房產給孫子,但因為法律規定由子女繼承遺產,而且有特留分的規定,孫子比較小…等等。
所以訂立合法遺囑是最基本的第一步:
1. 立遺囑讓孫子可以受到”遺贈”,直接取得房產的權利。
2. 孫子年紀小的話,特別注意遺囑的保管與執行:遺囑內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而且要處理特留分的問題。
3. 如果子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可以製作喪失繼承權聲明書。
4. 如果子女未到喪失繼承權狀況,繼承人取得特留分仍嫌過多,可以在生前以贈與、保險、信託…等等方式傳承財產。
PS.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