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新遺囑,舊遺囑的效力?-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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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宏在民國100年時委託律師協助寫了代筆遺囑,將自己名下唯一一棟房屋由太太繼承,現金存款則留給兒子鈞偉,並將遺囑交由律師保管,但兩年後易宏對遺產的分配方式有不一樣的想法,便在102年自己寫了一份新的自書遺囑,內容只寫到要把該棟房屋改由兒子鈞偉繼承,對現金存款的部分則沒有交代,易宏已經寫了新遺囑,舊遺囑的效力如何?
依照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所以除非易宏的新遺囑有寫明要撤回100年時寫的遺囑,否則不會因為寫了新遺囑,舊遺囑就自動失效。
那新舊遺囑的內容如果互相牴觸怎麼辦呢?依照民法第 1220 條規定,「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所以易宏在新遺囑既然寫了要將房屋改由兒子鈞偉繼承,則舊遺囑寫房屋要給太太的部分就會視為撤回了,以新遺囑房屋改由兒子鈞偉繼承為準。而新遺囑就現金存款的部分沒有交代分配方式,但因為舊遺囑還是有效的,現金存款仍會依照舊遺囑由兒子鈞偉取得。
為了避免新舊遺囑牴觸的部份發生解釋爭議,建議大家還是以一份遺囑為準,如果,寫遺囑後改變心意,在寫新遺囑時在遺囑上載明要撤回舊的遺囑,並且新遺囑的內容要就遺產為完整分配,才不會發生解釋上的爭議,導致無法依照立遺囑人的心意分配遺產。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