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怎麼做才是有效的呢?-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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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常遇到有當事人搞不清楚如何「拋棄繼承」?甚至遇到當事人以為,自己寫個聲明書或協議書表明自己不繼承被繼承人任何遺產或債務,就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了,因此導致根本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拋棄繼承」,失去「拋棄繼承」的機會,以下就讓林律師來告訴大家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做法。
依照我國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拋棄繼承權要在繼承人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書面聲請,不能私下以聲明書或協議書表示拋棄繼承的意思,就主張自己已經拋棄繼承,這個是很多民眾對於法律的誤解,千萬要注意。
前開條文所指「書面」在實務上是指準備拋棄繼承的聲請狀,同時檢附「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等資料,再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然後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經過法院審核資料符合法律規定後,法院會寄發通知函給拋棄繼承人,載明「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如此,才算是有效的「拋棄繼承」。
到底什麼情況會需要「拋棄繼承」呢?通常被繼承人有龐大債務超過遺產的價值時,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在於,可以省去處理被繼承人龐大債務的麻煩。也有遇過當事人考量,雖然繼承債務沒有超過遺產的價值,仍然辦理「拋棄繼承」,目的就是可以避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一勞永逸,省去麻煩。
所以,如果您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規劃,請記得一定要向「法院」提出聲請,千萬不要誤以為自己寫個聲明表示不繼承遺產就生效了,因為拋棄繼承有時間上的限制(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一旦錯過了,就是依法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而沒有辦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一定要注意喔。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