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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無償讓與債權,是否課徵贈與稅?-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 贈與
  • 債務

小明的父親年事已高,又身罹重病,實在無力追討債務,因此將一筆500萬元的債權無償讓與給小明去追討,果然讓小明追討成功,小明讓債務人清償了450萬元之後,將此筆債務了結,然而,小明的父親竟遭國稅局核課贈與稅,為何會如此呢?

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小明父親之500萬元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權利的一種,其無償地給予小明,並經小明允受,此行為在法律上仍會被評價為「贈與」,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下,仍要依法課徵贈與稅。
     
然而,在課徵贈與稅時,究竟應以原本的債權額500萬元為計算基準課徵贈與稅,還是應以小明實際上收取到的款項450萬元為計算基準容有疑義,然而,依照財政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28450號函「以該債權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徵贈與稅」之明釋意旨,即應以小明實際上收取到的款項450萬元為計算基準課徵贈與稅為是。

因此,本案例中,小明的父親若是當年度僅有贈與給小明此筆債權,那麼扣掉免稅額244萬元後(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以小明實際上收取到的債權額450萬元計算,小明的父親應會被核課贈與稅206,000元,計算式如下:(450萬-244萬)*10%=206,000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參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