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留遺產給不孝子女該怎麼做?-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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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陳有五名子女,其中二女兒從小寵溺過度,成年後沉迷於賭博並有酗酒習慣,長年都不去工作,只會跟父母討錢,只要討不到錢,動輒就是一頓謾罵、三字經污辱父母。老陳近年身體健康亮紅燈,在醫院住院治療,二女兒也從未到醫院探視,或幫忙支付醫療費用,反而因討不到錢就詛咒老陳一路好走,讓老陳痛心疾首,想到日後不想讓這個不孝的二女兒繼承任何遺產,老陳該怎麼做呢?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子女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以遺囑來指定各繼承人所得繼承遺產的比例的話,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1款法定應繼分之規定,子女與配偶可以平均繼承遺產。縱使被繼承人有以遺囑指定遺產分配的比例,仍然有「特留分」的規定保障未分到遺產繼承人的繼承權。
舉例來說,假如被繼承人有五名子女及配偶,共六名繼承人,其各自的應繼分是六分之一,那麼,特留分就是十二分之一(子女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有以遺囑指定遺產如何分配,依照遺囑內容完全沒有分配到遺產的繼承人,可以在特留分的遺產範圍內請求分到遺產的人扣減回來,效果就是會使依照遺囑內容完全沒有分配到遺產的繼承人,仍然可以拿到特留分範圍內的遺產,此時只靠立遺囑沒有辦法完全剝奪不孝子女繼承遺產。
那還有什麼辦法呢?依照民法第1145 條第1項規定在符合一定事由下,可以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受特留分規定的拘束,較常見的喪失繼承權事由就是子女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例如對於父母有扶養義務惡意不予扶養、父母長年臥病在床,無故不探視造成父母精神莫大痛苦等,均曾被實務認定符合重大虐待情事,若經父母於生前表示該不孝子女不得繼承,在法律上,就有可能使該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一旦喪失繼承權,就沒有主張特留分的餘地。
本案中,二女兒成年後完全不奉養父母,甚至老陳生病也從未探望,又時常對父母謾罵、詛咒的種種行徑,使老陳感受到精神上莫大痛苦,老陳除了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全部分配給二女兒以外之繼承人,同時也要將這些二女兒不孝、重大虐待的言行紀錄下來留存當作證據,並做成正式書面文件,載明二女兒不得繼承其遺產,才有可能使二女兒全部喪失繼承老陳遺產的權利。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