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之關鍵-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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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的規定分別為「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所以,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若要從公同共有的狀態,變成分別共有,就要經過「遺產分割」的程序。
遺產怎麼進行分割呢?主要方法有兩種,一種是上法院打官司的「遺產分割訴訟」,另外一種則是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好處是讓繼承人不用上法院打官司(不用繳裁判費),而且也可以儘早拿到繼承來的遺產自由處分、運用,可以說是既經濟又有效的方法。
然而,「遺產分割協議書」即使好處多多,在實務上常常運到的問題就是「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效力有問題,或是繼承人簽了以後反悔不履行協議書的內容,讓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的運用望而卻步,導致許多繼承遺產的糾紛還是要親人間對簿公堂,在法庭上爭個臉紅脖子粗,破壞彼此親情,苦不堪言。
所以,在這裡跟大家分享幾個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的關鍵,首先必須是被繼承人「死後」由繼承人做成,才符合「遺產」的分割,否則被繼承人生前預立,很容易被法官認定是無效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其次是「全體繼承人」都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或簽名,少任何一位繼承人都會影響「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效力;再者,遺產分割的協議內容要具體,哪些遺產分給哪位繼承人,持分多少,數量多少,都要寫清楚,避免含糊籠統的記載,否則難以達到遺產「分割」的效用。
最後,為了避免繼承人簽了以後反悔不認帳,最好能夠經過公證人的公證或認證,藉由公證人的公證程序,除了可以證明是經過全體繼承人都簽名或蓋章同意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另一方面就給付金錢或特定動產的繼承人也可以有應逕受強制執行的記載,直接對於毀約的繼承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省去冗長的訴訟過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