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婚姻必備的『條件』-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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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認為『愛情不歸法律管』而贊成通姦除罪化,或是認為『法律是保護婚姻的方法』而贊成通姦不能除罪,要有刑法制裁。要認清楚:
在法律上,大法官說了算!
在情感上,外遇的一方『應該』還是有罪惡感吧?
在維持婚姻彼此忠誠的界線上,不管通姦有沒有除罪?我們可以用『賠錢』來給外遇的人一些警惕。
也許有人會說,男人外遇,把他離一離就好了?其實,離婚對於外遇的男人,不一定是懲罰,搞不好還是『鼓勵』呢!所以要弄清楚,被害者要求離婚,並不一定是對付外遇的『武器』。所以我們要更清楚,在維持婚姻的狀態下,對於外遇男人的處罰,就是能讓他對於做錯事,付出相當的代價。
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對於有明確證據證明有發生性關係的外遇事件,對於配偶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大多落在50萬元上下,很少超過150萬元的,對於稍有資產的人來說,這樣的賠償金額並沒有極大的嚇阻作用。
此外,如果只有親密交往的外遇證據,賠償金額又更低了,提告後,就算拿到勝訴判決,看到賠償金額也會讓自己覺得『婚姻沒價值』、『自己遭背叛的痛苦很廉價』。
要讓外遇的人付出代價,在新的時代裡,需要運用一點『心思』,就會產生保護自己的婚姻的『法律力量』:
結婚時可以在結婚契約書上(或婚前協議書),雙方明文約定『外遇賠償條款』,就算已經結婚,夫妻也可以簽訂協議書,明訂『外遇賠償條款』,相較於完全沒有約定的情形,是可以發揮嚇阻外遇的效果,因為只要一方有外遇,就可以依照『白紙寫黑字』的契約請求賠償,判決賠償金額也因為雙方已經有所約,會比承審法官單純以自由心證來得高。
舉例來說:曾有案例是夫妻間簽訂『外遇賠償條款』,丈夫外遇後依照合約賠給太太2000多萬元的案例。
如果『外遇賠償條款』約定範圍拉大,例如約定,對於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擁抱、親吻、觸摸身體親密的行為…等等,要賠償,就算只有丈夫卻跟小三在餐廳吃飯親吻、擁抱的照片,以及一些交往事證,太太就可以依照契約規定要求賠償較高金額,自然法律就站在你這邊。
你的婚姻,你決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