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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婚姻家事

夫債妻償? - 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婚姻家事
  • 夫妻
  • 債務

明明是丈夫的財產,只因為放在妻子名下,丈夫的債權人就碰不得?大雄為商人,因經商失敗對小新欠債3千萬元。大雄以前都將賺到的財產放在妻子小靜名下,因此大雄名下財產約有1千萬元,但小靜卻有2億元,小新能否將欠債要回來?

已成為妻子財產的話,丈夫的債權人固然無法直接向妻子請求,但法律上仍有補救之道。在程序上,小新可以先利用強制執行程序扣押大雄的財產,因為大雄名下財產只有1千萬元,當然無法償還所欠的3千萬元,小新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將小雄與小靜的夫妻財產制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改用的最大實益在於小新得以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之後,夫妻雙方再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此即大名鼎鼎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亦屬法定財產制的消滅,因此當大雄與小靜改用分別財產制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大雄的財產本來有1千萬元,但在償還小新後已無任何財產,而小靜則有2億元,兩人財產的差額也就是2億元,依上開規定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大雄可向小靜請求1億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國96年修正後,法律性質已從具有專屬性的「身分權」變更為不具專屬性的「財產權」,換言之,得作為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對象(民法第242條參照),因此小新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得代位行使大雄對小靜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小靜給付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此外,若擔心小靜會脫產,小新得在提起訴訟前先向法院對小靜的財產聲請假扣押,如此的話,小新的3千萬元債權就可以完全受償。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