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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承攬報酬之時效 - 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民事案件
  • 債務

A將裝潢工程交由B裝潢公司承攬,待B公司完成工作後,A卻遲遲不依照合約給付報酬給B,B屢屢向A請求給付報酬,A卻口頭回應過一陣子有錢會給付,B暫時不想上法院對A提告,B該怎麼做確保權益?

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必須要在一定期間內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若於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債務人即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法律依照請求權類型的不同,有規定15年的一般消滅時效,亦有規定2年、5年的短期消滅時效。本案例的裝潢工程,B公司向A請求的報酬,屬於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依照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為2年短期消滅時效

 

B為承攬報酬之債權人,若未注意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在時間悄悄的流逝下,若超過請求權時效才請求,則A就可主張報酬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拒絕付款,B就會白做工拿不到錢。其實B可透過簡單的幾個動作中斷法律上時效的進行,即依據民法第129條的規定,以「請求」、「承認」、「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提付仲裁」等方式中斷2年時效。

 

其中,債權人常用的「請求」指的是債權人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而請求並無一定的方式,實務上債權人常會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的方式,書面催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注意的是,債權人請求之後,一定要在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對債務人提告,否則時效會視為不中斷,前面的請求就白忙一場了。

 

再者,「承認」指的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承認債務之存在,而經債務人承認債務後,時效就會重新起算!曾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十八年前的借款,債務人雖然用債權人十五年未行使請求權來抗辯債權罹於時效而不用付款,但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在十五年時效期間內有承認會還錢的證據,時效也就因債務人的承認而重新起算,債務人還是應該要付錢。

 

本案例中,為避免A表示有錢再還卻遙遙無期,導致B因2年短期消滅時效經過而A拒絕付款之窘境,然而若是B暫時不想對A提告,建議B要在2年時效內,請A簽立承攬報酬債權的承認聲明書,並可同時要求A簽發同額之本票為擔保,來避免承攬報酬請求權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經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