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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4
婚姻家事

外遇的法律責任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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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

玲玲與阿明自大學時起,交往多年,是人人稱羨的模範夫妻。不料,自婚後第三年開始,玲玲時常發現阿明在廁所偷講電話,並且常以公司應酬、避免酒駕的原因外宿旅店。有天玲玲趁阿明洗澡時,偷翻阿明的聊天紀錄,赫然發現阿明與同事小雯的親密對話,內容竟然還提及某天一同外宿,究竟阿明外遇的行為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玲玲如何蒐證保障自己?

阿明的外遇行為會面臨刑事及民事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通姦罪規定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然而在實務上被害人必須提出可以證明配偶和小三間確實有發生「性行為」(性器接合)的證據,諸如錄影、照片、非婚生子女或是行為現場取得沾有性行為體液、DNA的物件(例如衛生紙、保險套、床單)等,因此玲玲只有單純網路聊天對話紀錄,無法證明阿明和小雯間有發生性行為,通姦罪較難成立。

 

外遇事件在刑事犯罪的部分因為發現、保存證據較困難等因素較難成罪,更可能因為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而錯過提告時機;所以最常見的其實是對配偶或小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比刑事通姦罪要件來的寬鬆,像是擁抱、牽手甚至是網路上的親密對話,只要能證明另一半和小三有逾越普通朋友之間的親密行為,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造成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法官就可能認定有侵權的情事。不過,法院還是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精神慰撫金,並非當然依照配偶的請求金額予以判定。

 

論玲玲是否要訴諸法律追究阿明及小雯的責任,都可以先蒐集阿明外遇的證據。若是要以網路的聊天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最好是以翻拍、截圖的方式保存,以TXT或WORD文字檔作為證據可能嗣後會被爭執是自行繕打、編輯的文字而無法使用;另外要注意的是,破解密碼侵入他人手機、電腦或是竊錄的行為,可能會使自己涉及刑法上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同時也會影響訴訟時是否得以作為證據的認定,不可不慎。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