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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婚姻家事

原諒外遇行為前,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三方)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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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事

【與另一半及第三者共同簽署之協議書範本】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美麗 (下稱甲方) 老王 (下稱乙方) 小三 (下稱丙方) 緣老王與美麗為夫妻,因老王與小三間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致傷害美麗,為得到美麗的原諒及家庭圓滿,三方達成下列協議:

 

一、 乙、丙兩方為過去半年間數度性行為(或其他超出友誼範圍之交往),侵害乙方配偶甲方之婚姻與家庭之事,深感後悔,為此向丙方鄭重道歉。

 

二、 乙、丙兩方同意連帶賠償甲方新台幣○○○元之精神慰撫金,並於101年10月○日前匯入:臺灣銀行,戶名:○○,帳號:○○○○○○○。乙方並同意將日後每月四分之三之收入(包括薪資、股利...等)均給付予甲方,作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用。

 

三、 乙、丙兩方保證未來絕不再與對方有任何往來(包含見面、通訊、透過第三人傳遞消息等任何方式之接觸),若有違反,違反之一方同意每次再付甲方新台幣○○○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願受相關法律追訴。

 

四、 甲方同意就第一條所指事件,不再追究乙、丙兩方之刑事妨害家庭罪責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五、 本協議書同時乙、丙方各簽立本票乙紙予甲方作為擔保。

 

六、 凡因本協議書而生之爭議,三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XXX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乙方:YYY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丙方:ZZZ 身分證字號: 地址:證人:蘇家宏律師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