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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婚姻家事

老公藉故挑我毛病告離婚,我就要被離掉了嗎? - 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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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輝跟曉晴結婚已20多年,小孩也都大學畢業不須過多的操心,但最近耀輝頻頻出現一些不尋常的舉動,卻讓曉晴心煩不已。比如:應酬或聚會變多、不在家人面前講手機、注重打扮….等等,還常常為了小事對曉晴大發雷霆,嫌棄她笨只會在家追劇、煮的飯菜難吃、家裡有灰塵….等等無所不用其極的挑剔。有一次耀輝凌晨3、4點才回家,隔天趁著吃飯的時候,曉晴多問了一兩句,耀輝就氣得翻桌菜餚灑滿了一地,耀輝說:「我為這個家辛苦打拼,你就只會在家當米蟲,你不體諒就算了,還一直碎碎唸,我受夠了!我要離婚!」當天晚上耀輝就帶著簡單的行囊搬離家裡也不說住哪裡,只留下一張已簽名的離婚協議書。本以為冷靜幾天應該就會沒事了,沒想到過了幾個月曉晴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耀輝竟然以妻子不體諒他工作的辛勞,常對他施以精神虐待又不做家務等等的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曉晴看著法院的開庭通知,心想苦心經營的婚姻到底發生了甚麼問題?我就要這樣子被離掉了嗎?

目前社會上離婚率越來越高,與離婚有關的討論也很多,一般人對於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的情況較為熟悉,就是雙方簽好離婚協議書,有兩個證人簽名,再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就必須要透過法院來裁判,讓法官來判斷是否符合可判決離婚的事由,還有造成婚姻難以維持是哪一方的責任較重?法官綜合上述因素考量就會給出一個是否准予雙方離婚的判決,這就是所謂的裁判離婚,而耀輝就是運過裁判離婚的方式向法院請求離婚。

 

裁判離婚與兩願離婚有很大的不同,因為兩願離婚是夫妻自己辦理,所以為什麼要離婚?誰對誰錯?其實無人會過問。但是在裁判離婚時,除了必須要有法律上所規定可以離婚的事由外(註1:民法第1052條),法院還會審酌誰對誰錯的問題,也就是說這個造成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原因到底是哪一方造成的,那造成的一方或是責任較重的一方,就不能請求離婚,就算請求了也會敗訴,所以不會發生有外遇或會家暴的人,還可以主張婚姻破裂而要求裁判離婚的情況。

 

以上述的例子來說,耀輝向法院提告離婚是他的請求權利,但法院仍是會聽聽雙方的說法甚至請小孩來作證,來判斷是否構成婚姻難以維持的事由,還有在這段婚姻中誰錯的比較多,如果曉晴能夠清楚說明耀輝的指控並不是事實,小孩也都可以作證爸爸都會故意對媽媽找碴,再加上輝耀是自己負氣離家出走也不跟家人溝通;另一方面耀輝也提不出任何被曉晴精神虐待或是曉晴不做家務的證明,那麼看起來耀輝就會是錯比較多的一方,單憑耀輝的片面之詞,法官是不會准予耀輝的離婚請求的,所以曉晴不用過多的擔心。但是也要提醒曉晴必須正視造成耀輝反常舉動的原因,若對方不能坦誠溝通,就要懂得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註1:

民法 第 1052 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