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拿得到贍養費嗎? - 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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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跟小瑛認識交往不到半年就結婚了,婚後阿明發現小瑛的個性不像外表一樣柔順,不僅脾氣暴躁而且常亂花錢刷爆卡,還常會對阿明的爸媽大小聲,阿明嘗試跟她溝通過幾次都無效,實在受不了就跟小瑛說:「我們的個性、價值觀差距太大,我受不了這樣的生活,我要跟你離婚!」小瑛卻說:「要離婚可以,但是我沒工作,除非你答應離婚後給我每個月10萬的贍養費,要不然我不離!」阿明聽了覺得太誇張,原來小瑛跟他結婚只是為了錢,根本沒想要跟他好好經營婚姻生活,但阿明只是一個普通的上班族,哪有辦法付得出這麼多贍養費呢?提離婚一定要給對方贍養費嗎?
首先,我國民法上規定的贍養費,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除非夫妻自行就贍養費達成協議,寫在離婚協議書中,否則,是不能在簽字後再表示生活困難請求法院裁判對方給付贍養費的。
再來,請求贍養費,還必須要於離婚後會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而如何認定是否會生活困難,實務上會考量失婚者之身份、年齡、財力、以及有無謀生能力,倘若失婚者在離婚時名下具有財產,或是有自營生計的能力,就不容易被認定為會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而且,即便真的沒有錢,也沒有謀生能力,但如果還有其他可以扶養的人,例如離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也有工作,那麼就會認為失婚者會因子女的扶養而可以維持生活。
然而最嚴格的一點是,請求贍養費的人,必須是對於離婚「完全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如果只是過失較少,也沒辦法向過失較多的一方來請求。所以總體而言,實務上要能夠請求贍養費是相當困難的。
而且贍養費的性質也僅是對於失婚者在合理年限內,讓失婚者的生活可以保持在正常狀態,而非要扶養其終身,實務曾有案例是,太太於離婚時因為必須照顧年幼的子女,而無法外出工作,則此時法院雖判決先生須要給付贍養費,但也認為等小孩7歲去上學以後,太太可以外出工作賺錢,所以贍養費只需要支付到子女7歲為止。
說到這裡大家應該就會發現,贍養費是很難請求的,所以大多數裁判離婚的情況,對於婚後專心照顧家庭而沒有工作、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反而大多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讓他們從另一半那邊取得應得到的財產,而較少選擇一般大眾較常聽到的贍養費。
以阿明跟小瑛的案例來說,阿明提離婚是不一定要給對方贍養費的,除非是阿明跟小瑛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達成協議定在離婚協議書裡,否則如果阿明是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方式,舉證出小瑛在這段婚瑛關係中過失較多,小瑛是沒有辦法向阿明請求贍養費的。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