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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財富傳承(遺產、繼承)

生前財產就送人了,繼承人還要幫繳遺產稅? -周依潔律師、陳禹竹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陳禹竹律師
  • 財富傳承
  • 遺產
  • 遺產稅

    案例:
小明與妻子小美育有二男小恩及小典,另在外有一私生女(非婚生子女)小芳,小美知道小明有外遇還有了孩子勃然大怒,小明對此也十分愧疚,因此在過世前二年便將大部分財產贈與小美。小明過世後國稅局調查發現,小明過世時現存遺產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生前二年則曾贈與1,500萬元與小美,依法小明課稅遺產應為2,000萬元(現存遺產500萬元+擬制遺產1,500萬元),假設應繳納之遺產稅為50萬元,請問依法只分到125萬元(500/4=125)的小芳,需要繳多少稅呢?小芳認為生前二年贈與給小美的1,500萬元不應該由繼承人繳納稅,是否有理由?

 

分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須列入遺產課稅,但因為該財產早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所以繼承人其實不會繼承到該財產,便會造其他繼承人未繼承到此財產,卻仍要為此財產繳遺產稅的狀況。

 

為此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因此財政部便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擬制遺產稅額及其他遺產稅額,分別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總額」包括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但不包括本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等。簡言之,生前二年贈與出去的財產,未受贈的繼承人是不用繳這部分的稅的。

 

結論:

以本案為例,課稅遺產現值為2000萬元,但其中1500萬元乃小明死亡前二年內生前贈與之財產,屬擬制遺產,其餘遺產則為500萬元,比例為1500/2000萬及500/2000萬,因遺產稅為50萬元,依上開比例計算後,小美取得擬制遺產部分須繳納37.5萬元之遺產稅(計算式:50×1500/2000=37.5),小美、小恩、小典、小芳所繼承其餘遺產部分則須繳納12.5萬元之遺產稅(計算式:50×500/2000=12.5),而國稅局會分別製發稅單給小美(擬制遺產稅)及全體繼承人(其他遺產稅)分別繳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