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婚姻只是一場空?-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葉書妤律師
- 婚姻家事
- 離婚
小紅與小綠在數年前結為夫妻,小紅卻在近日因為與小黃產生情愫,想跟小綠分開,投奔新人的懷抱,卻又不想留下婚姻的痕跡,便想起結婚時的見證人小黑、小白都是自己的朋友,因為方便行事所以自己跟小黑、小白說要跟小綠結婚後,就把結婚證書拿給小黑、小白簽名,再另行跟小綠約好時間,將結婚證書給小綠簽名,兩人再相約前往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究竟,小紅是否可以不留痕跡地離開小綠呢?也就是說小紅可否主張其與小綠之間的婚姻自始無效,如此一來就可以省去與小綠辦理離婚的過程?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夫妻兩人如要結束彼此間的配偶關係,除了具備法定事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之外,例如主張被詐欺或被脅迫結婚,可以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婚姻,另外的可能方式便是「離婚」或「確認婚姻無效」兩種方式。
前者較為耳熟能詳,夫妻可以選擇「協議(兩願)離婚」、「調解離婚」,或是在符合民法第1052條要件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進行「裁判離婚」。
後者則是著重於結婚的要件,我國民法第982條中,就有關於婚姻形式要件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其中,二位結婚之證人應「實質見證」夫妻雙方之結婚真意,也就是在擔任結婚證人、簽立結婚書約時,應實際向夫妻雙方分別確認二人都是真的有意與對方結婚、將於何時何地辦理結婚登記等至關重要之內容,否則,婚姻有可能因未符合證人應「實質見證」夫妻雙方之結婚真意要件而「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前面的例子,小紅與小綠的婚姻就有可能因為小黑、小白沒有實際與小綠接觸、確認小綠的結婚意思而無效。此時,小紅與小綠間的婚姻相當於沒有開始過,過去在婚姻中經歷的種種,也都成為一場空。因此,辦理結婚一定要慎選結婚證人至少2位、明確由結婚之雙方向證人表達要結婚的意思,最好也可以請證人協同結婚之雙方,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確保證人應「實質見證」夫妻雙方之結婚真意要件被落實,以免數年之後,自己的婚姻因為缺乏證人實質見證過程而成為一場空的無效婚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