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財產做公益,怎麼安排比較好? -蘇家宏律師、劉育瑄法務專員
- 蘇家宏律師
- 遺產
- 遺囑
- 遺產稅
- 贈與
現在越來越多人想捐款作公益,以下就以捐款時間區分為
1. 現在捐(生前的捐贈)
2. 上天堂時捐(運用遺囑指定遺贈)
3. 繼承人捐贈(由子女共同將遺產進行捐贈)三大類,簡述可能產生的不同效果:
一、現在捐(生前捐贈):
若在世時有閒置的資金可以動用,直接捐贈予公益團體,不僅可以感受到參與公益的喜樂,也可以減免稅賦。
1. 若是捐贈對象為符合政府規定的「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各級政府、公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該筆捐贈不僅享有「贈與稅」的免稅優惠,亦可列入「所得稅」之扣除額。
2. 然捐贈對象是否符合贈與稅之免稅要件,仍須經過國稅局之審查,故建議先行申報贈與稅,並待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給受贈單位,以避免發生是否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之納稅爭議。
3. 若捐贈對象為「社團法人」或不符合上述規範之公益團體等,其捐贈雖須計入當年度之贈與稅總額內,惟仍可列入「所得稅」扣除額,不過上述之扣除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二、上天堂時捐(運用遺囑指定遺贈):
醫療保健發達,我們越來越高壽,年長者需要用到錢的地方也很多,若生前無閒置的資金或擔心自己老年生活受到影響,又想要捐錢做公益,也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現在完成捐款的心願,但款項是等到過世後,有餘款才用遺囑交付公益團體。
況且現在不婚、不生現象愈發嚴重,若擔心未來遺產因為沒有繼承人,導致自己的財產充公,可以於遺囑中指定遺贈予公益團體,不僅不影響在世時的生活,也可以圓滿、不留遺憾地完成財產分配及捐贈的心願。
1. 以下就是用自書遺囑遺贈給公益團體的書寫範例,記得要把公益團體的「全名」、「統一編號」、「地址」或是「其他可以特定公益團體的資訊」寫上去,並於遺囑書寫完畢後,簽上「姓名」及記明「年、月、日」,如此一來,才能完成一份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並可將遺贈交付給心目中所想的公益團體:
2. 若捐贈對象為「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及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皆可享有「遺產稅」的免稅優惠,惟須特別注意的是,遺贈給公益「社團法人」,則被排除在外(沒有遺產稅的免稅優惠)。
3. 若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有因遺囑指定之遺贈而欲辦理減免遺產稅,可以於申報前,先行聯繫被繼承人指定遺贈之公益團體,如捐贈單位符合上述可減免遺產稅之單位及機構,可於遺產稅申報書中檢附受贈單位同意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詳細清單可參考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中第五條第三項之內容),待國稅局審核通過後,捐款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等於實質抵稅,達到節稅之目的。
4. 若捐贈適用免稅之情形時,須特別注意,納稅義務人應於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起,不動產於「1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動產則於「3個月內」交付予受遺贈單位,並檢附交付完成之證明文件予國稅局。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則須報請國稅局核准延期,並於期限內盡速完成交付,否則國稅局會將財產重新列入遺產總額中計算,依法追徵遺產稅。
三、繼承人捐贈:
如果子女、受遺贈人繼承財產時發自內心的決定將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捐贈,此舉一樣可以讓被繼承人遺愛社會,如捐贈之公益團體符合可減免遺產稅之單位或機構,則一樣享有「遺產稅」的免稅優惠,達到節稅的目的(相關規範參看本文二、上天堂時捐的第二、三、四點內容)。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該捐贈非由被繼承人本人於遺囑中親自指定財產之分配方式,若有繼承人欲進行捐贈,須經過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並檢附同意書予國稅局進行審核,方可將捐贈之財產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中。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