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遺囑一定要由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唸出遺囑內容嗎?-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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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代筆遺囑所說的「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是「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那麼,口述遺囑一定要由立遺囑人逐字逐句將所有土地的地號、地目、面積、應有部分或者是存款帳號全部說出來嗎?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代筆遺囑中所說的「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是「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一定要由遺囑人親自口述,確保遺囑內容的真確。
遺囑人口述遺囑,是為了確保符合遺囑人真意,並非拘泥於遺囑人逐字、逐句口述為要件,遺囑人不用將遺囑的內容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只要立遺囑人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口頭表達其遺囑之分配方式即可。
而且,如果因為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用口述不能盡意,可以參考預先準備之書面或資料,立遺囑人也可以在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某個內容為其遺囑意旨。
所以,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無須逐字逐句口頭陳述,而且,如果因為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用口述不能盡意,在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雖然沒有將涉及的土地地號、應有部分,一字不漏地完整唸出來,但立遺囑人已經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口頭表達要將其所有之財產依照草擬的明細進行分配,仍然符合口述遺囑意旨的要件。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