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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婚姻家事

「不愛了」可以成為丈夫離婚的理由?-蘇家宏律師

  • 蘇家宏律師
  • 夫妻
  • 離婚

提出離婚是自己的自由,協議離婚是雙方的自由,判決離婚是法官的 ”自由”

在法律訴訟實務中,有很多人以 ”不愛了”,當作起訴的理由,例如:

丈夫提告離婚 ” 太太結婚後都不做晚餐,也不做家事,彼此都不說話,請求離婚 ”,也有 ”彼此個性不合,雙方目前已經沒有感情‘’,…等等,像這一類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看起訴狀的內容以及證據,沒有看到外遇、家暴虐待… 等等具體的事實,只是單純不愛了,所以找一些瑣事來提告。

在法律上,提出離婚是原告(丈夫)的自由,就算寫得未必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也是會受理的,但最後是否會離婚的關鍵點就在於

被告(太太)願不願意離婚了!

如果太太也不想繼續婚姻,那就在進行調解離婚程序中,雙方簽下同意離婚。

但如果太太不想離婚,通常做法:
1. 要表達起訴內容並不構成離婚的事由(被告沒做錯)
2. 婚姻出問題是原告(丈夫)
3. 被告有繼續婚姻的意願與事實

如果法官依照原告描述以及證據,依照 ”自由心證”認定不構成離婚事由,不會因為 ”一方不愛了” 而判決離婚!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