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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婚姻家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否直接登記特定不動產的一半?-林正椈律師、林隆鑫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林隆鑫律師
  • 夫妻

小明與小華結婚而育有兩名子女A、B,某天小明在睡夢中忽然離世,小華對於小明有500萬元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小明遺產中有一棟市價1,000萬元的不動產,於是小華主張直接要從小明的不動產先取得一半的持分?法律上是否可行?如果其餘繼承人同意的話,又有甚麼不同呢?

 

一、最高法院見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不能就特定標的物為請求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是指雙方剩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權利性質屬於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的權利,自然不能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及行使。因此,除非經由夫妻雙方成立代物清償合意,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給付外,夫妻一方無從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逕為請求他方移轉名下的特定財產。

 

 因此,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如果因為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依上開規定分離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嗣後生存的配偶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2分之1,而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不能就特定標的物為請求。

 

二、實務見解: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以房地抵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務,否則無法直接請求以現物分配:

實務見解認為,除非所有繼承人同意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特定財產,生存的配偶可以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取得1/2,剩餘部分再與其餘繼承人等依應繼分比例分配方式,否則生存的配偶無法直接請求以現物分配。

 

過往曾經有判決,繼承人主張將無價值的既成道路使用土地,全數分配給生存的配偶,作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但生存的配偶表示不同意的情況

 

法院最後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原則上須優先自死亡配偶所遺遺產中的「金錢」遺產部分,分割取得,例外才是在死亡配偶所遺金錢遺產不足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就不足部分,由法院妥適裁量將之自其餘非金錢遺產中,分割取得。因此,法院不允許繼承人的主張。

 

三、本文結論:

依據實務見解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請求權,並無對世效力,不得請求直接移轉特定財產所有權。因此,除非其餘繼承人A和B同意小華的分配方式,可以從小明遺產中的不動產直接分割取得,否則小華無法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直接對於小明遺產中之不動產取得一半的持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