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修法,媳婦也有繼承權?!-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財富傳承
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我國110年1月為止,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380.4萬人,佔總人口比例16.2%,另外扶老比則是22.7%,就是一位老人,由4.4位工作人口(15-64歲)扶養,顯示老年人口長期照顧的問題,日趨重要。
然而隨著時代、社會的變遷,實際負擔老年人照顧生活的人,像是「媳婦」、「看護」與我國民法規定繼承權資格的身分,有相當差距,像是之前鬧得沸沸揚揚陳松勇的遺產風波,就是起因於要留錢給照顧他臨終的看護,由於看護在法律上沒有繼承權,要如何實現陳松勇的遺願,面臨法律上的困難與挑戰,就是因為依照我國民法現行規定,有繼承權的身分,除了自己的配偶以外,第一順位是小孩或孫輩(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親、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最後的順位則是祖父母。
然而,媳婦與公婆之間的關係屬於「直系姻親」,民法上媳婦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資格,所以立法者才會認為要用修法方式來賦予這些孝順照顧公婆的媳婦,在公婆生前來不及交代的時候,也讓媳婦能夠「依法」有分到公婆遺產的機會。
立委提出的修法方向:
1. 增列民法第1149條之1。
2. 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法院」得依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並致力於被繼承人療養看護者的「請求」,給予全部或一部分遺產。
3. 對於被繼承人無償療養看護,或提供其他勞務使被繼承人財產增加之被繼承人親屬,得向「繼承人」「請求」依其貢獻額度給予相當金額。
立委提出的修法方向並不是將媳婦列為繼承人資格,而是媳婦必須要有請求的動作,才有機會分到遺產。也就是媳婦並非當然地繼承到公婆遺產,因為同時限定是有提供療養看護條件的媳婦才有資格請求,否則若是有一位以上的媳婦,而讓有付出照顧的媳婦,與沒有付出照顧的媳婦,同列繼承人資格,這也不是公允的作法,所以修法方向特別加入以貢獻(提供療養看護)為條件的限制資格。
「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三代同堂的生活,彌足珍貴,立法委員這次的提案,在鼓勵實際付出時間心力陪伴家中長者度過人生最後一段路的人,能夠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權益,增加照顧的動力以及決心,也是為家庭美滿做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努力,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