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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婚姻家事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否繼承? -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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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老黃和阿珠是夫妻,有一個兒子小明。老黃、阿珠自結婚後,阿珠全心照顧小孩、操持家務,老黃則是努力在外賺錢,積攢了不少積蓄。因為老黃長期忙於事業與應酬、疏於照顧妻兒,和小明處的並不好,溝通上也常常發生爭執。 某日早晨阿珠例行前往市場買菜時,竟不幸發生車禍過世… 問題: 阿珠長期為這個家犧牲奉獻,名下沒甚麼財產,小明是否可以用繼承人的身分代替阿珠向老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行,因為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3項及其立法理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對婚姻的協力、貢獻,也可以被彰顯;並保障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經濟弱勢的一方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立法者針對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做出的法律上評價,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是因為「夫妻身分關係」所生而來,所要彰顯的價值也是「夫妻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之貢獻」,另外考量夫妻彼此間除了經濟上的給予,更包含情感上的付出,顯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夫妻「本身」密切相關而有「屬人性」,故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和一般得讓與或由他人繼受的財產權有所不同,因此原則上,僅有夫或妻之一方可以行使,除非已取得他方的同意、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始可讓與或繼承。

 

在這個案例中,老黃的婚後財產較多,阿珠的婚後財產較少,原則上當夫妻財產制消滅(例如:夫妻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阿珠理當可向老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但是,因為阿珠先過世,屬於阿珠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小明無法繼承,當然沒辦法代阿珠向老黃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了。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