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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婚姻家事

離婚時未約定探視時間,想見小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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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如與先生婚後育有一子小維,然而因夫妻感情不睦,阿如與先生協議離婚。阿如沒有其他家人、工作收入也不穩定,而先生經濟優渥、且有父母可協助照顧孫子,阿如在現實種種考量下,同意由先生單獨監護並扶養3歲的小維,先生則同意阿如不需支付小維任何扶養費。離婚後,阿如很想小維,便與前夫聯繫希望能與小維見面。然而前夫卻說,當初的協議沒有約定阿如可以探視小維,而且阿如沒有監護權、也沒有付扶養費,便拒絕阿如探視小維。阿如該怎麼辦?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而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其實不只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讓沒有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仍然可以擁有與孩子相處、生活的時光;另一方面,也讓父母不是只付了扶養費就了事,而仍然要盡到陪伴孩子成長的義務。

 

因此「會面交往」,與監護權、或扶養費的給付,是分別不同的權利義務,也不會互相影響,所以可以簡單理解如下:

1. 沒有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仍然可以與孩子會面交往;

2. 沒有付扶養費給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仍然可以與孩子會面交往;

3. 即使離婚時沒有協議與孩子會面交往,離婚後仍然可以請求與孩子會面交往。

 

回到案例中的阿如,雖然沒有付扶養費給小維、也沒有小維的監護權、甚至離婚時也沒有跟前夫協議與小維會面交往,但阿如依法仍然可以與小維會面交往、探視小維。如果前夫拒絕,阿如可以請法院裁定與小維固定會面交往的時間及方式,法院一定會讓阿如與小維見面。此外,法院也會進一步評估小維、及父母雙方的生活、教育、工作…等作息狀況,為小維與阿如訂出一個固定探視或生活相處的時間及方式,讓阿如不再只能想念小維,而可以常常見到小維。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