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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婚姻家事

我想聲請扶養費之給付,但怕對方脫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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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華和阿珠在離婚時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約定由阿珠單獨行使,但卻漏未約定阿華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現阿珠欲向法院提出阿華應給付扶養費之聲請,但又怕阿華會脫產,阿珠有辦法讓阿華不能脫產嗎?

因聲請給付扶養費的事件屬於非訟性質,假扣押則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而假扣押規定並未被家事事件法的家事非訟程序所準用,故阿珠並沒有辦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但阿珠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來禁止阿華做處分財產的行為喔!即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第13條第2款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阿珠還是可以請法院作禁止阿華為處分的暫時處分,取得法院裁定後,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扣阿華的特定財產,即可避免阿華脫產。

 

不過法官認為適當時,仍可命阿珠向法院提出擔保金,不過法官核定的擔保金額,通常比假扣押要低(假扣押擔保金通常1/3,暫時處分則為1/10)。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