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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婚姻家事

誰會是我的監護人?自己作主最妥當!--周依潔律師

  • 周依潔律師
  • 婚姻家事
  • 意定監護
  • 監護宣告

最近《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一劇播出後收視、口碑雙豐收,劇中彩香婆婆的四名子女各有各的盤算,反而是學徒發貴最關心彩香婆婆,也有心重振「珍賀齋」餅店,但是如果有一天彩香婆婆生病不能自理生活時,誰可以代理彩香婆婆經營餅店?彩香婆婆可以自己決定嗎?

法律規定成年人若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其立法之目的在於保障這些精神或心智有所缺陷之人之利益,避免他們無法自理生活,或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所以,宣告他們為無行為能力人,並為他們選任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法律行為。

 

監護人之人選,依照民法第1111條及1111條之1之規定,法院會依職權從受監護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來擔任監護人。而為瞭解誰最能妥善照顧受監護人,法院為選定前,通常會詢問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一般是受監護人最親近的親屬)的意見,如果受監護人還可以表達意見,法院也會優先予以考量,另外,法院還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相關建議,然後綜合下列事項,選出最佳的人選: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實務上,因監護人需要照顧受監護人之生活,故多數還是會從關係最近的親人,如父母、子女、配偶中選擇,但像彩香婆婆的情況,如果由子女擔任監護人,可能珍賀齋馬上就會關門大吉了。所以,去年(108年)民法新修正通過「意定監護」的規定,讓每個人可以在自己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預先決定如果有一天受到監護宣告,自己的監護人要由誰來擔任,就不用擔心未來法官選出不合心意的監護人了!  至於意定監護人要如何指定?我們下次繼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