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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婚姻家事

保護令有3種!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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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令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3種。這3種保護令的差別,如下表:

 

保護令有3種!差別在哪示意圖

 

由上表可知,「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很類似,而這2種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則差別較大。

 

差別的原因在於,「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家暴可能立即再發生,為了即時保護受暴者的人身安全,所以受暴者一提出聲請,法院就可立馬先核發,且一核發就立即生效。也因為求快,「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是不開庭調查的,認定上也較為寬鬆,只要書面資料、證據讓法院認為有構成家暴的可能,法院就會先核發。

 

然而,在這樣求快的狀況下,的確可能發生事實上沒有構成家暴,但法院卻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情形,因此,這2種保護令一旦核發,法院也會同時開啟「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

 

「通常保護令」的審理、認定,相對而言則是嚴謹、嚴格的,原則上一定會開庭調查,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種種要件,就不會核發保護令。也因此,「通常保護令」從審理到核發,速度上一定會比較緩慢。此外,「通常保護令」也如同一般的民事案件有三級三審,敗訴的一方可以針對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所以,除非敗訴的一方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抗告、或是三級三審都結束而告確定了,否則裁定後並不會立即生效。

 

另外,由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認定較為寬鬆,因此,若要拿這2種保護令作為其他案件(例如:離婚案件)的佐證,是比較不容易被採納的,畢竟這2種保護令並沒有經過嚴格的認定。

 

不同的保護令,有不同的目的、功能,然而最終的目的,都是希望讓受暴者得到最妥適的保護,而可善加利用。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