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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婚姻家事

夫妻「協議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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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
  • 離婚

許多夫妻在離婚時常常不曉得如何處理財產問題,即便知道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法律規定,兩人間還是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想依法分配,那麼此時一定要按照民法規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嗎?離婚協議書約定時要注意什麼呢?

 

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非強制規定,離婚時雙方可自由約定如何分配財產:

民法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是指雙方間「可以行使的權利」,也就是說雙方有選擇是否行使的自由,若協議離婚時,彼此約定分配的內容並非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該離婚協議也不會因此無效,只要雙方達成共識,約定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內容雙方可自由約定。

 

二、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下」:

需特別注意的是,在協議離婚約定財產分配事項時,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下」等字句,再逐列詳細內容,如此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一方在協議離婚後另外向對方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另一方面,若約定的分配內容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更可以在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相關程序時,主張過戶原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好處是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等相關過戶稅負。

 

三、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相關「權利之拋棄」:

謹慎起見,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上財產約定的最後段載明「除前開約定外,兩造各自拋棄對於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字句,藉此確保雙方將來都不得再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雙方希望離婚後再也沒有任何財產糾葛或互相求償,甚至要進一步寫清楚「拋棄其他因婚姻關係或離婚所生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等字句,讓雙方因婚姻關係引起的財產議題,在離婚協議書中完整劃下句點。

 

離婚協議書看來簡單,但約定的內容是否足夠明確、適法,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仍應謹慎處理。實務上,許多夫妻就是因為在離婚時相關條件沒有寫清楚,導致離婚後還得靠對簿公堂解決因離婚衍生的法律糾紛,不勝其擾!因此,如果對於離婚協議書如何記載沒有把握,建議仍宜諮詢專業律師,讓夫妻雙方的關係透過離婚協議書的專業設計,可以好聚好散、順利邁向離婚後的嶄新生活。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