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一到,契約就會失效嗎? - 張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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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
陳媽媽問:「我與李先生約定自訂約之日起三個月內,我要將約定製作手工皂的數量交付給李先生。只是三個月過去了,我還沒有將約定手工皂的數量付清,李先生可以主張我們之間的買賣契約失效嗎?」
不可。 「期限到就會失效」的法律用詞為「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民法第102條第2項有定義:「附終期之法律行為係指約明期限屆滿時,當然失其效力之法律行為而言。」數則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雖然「買賣契約約定在期限內出清,不過是定明應為履行之期限,並不是附終期之法律行為。」;「和解契約約定期限,不過係定明應履行的期限而已,並非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因此,若認為契約凡是載有期限,即認定為附期限之法律行為,當屬過於速斷。反之,如果簽約當事人之間,想要達到「當期限屆滿,一方沒有履行時,契約約定就會失效」的法律效果,就不能只在契約上寫「出賣人應在期限內,將約定物品的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而應該還要在契約文件上訂明:「若期限屆滿,出賣人未履行契約者,其法律效果即為失效」,才能解釋為「附終期之法律行為」,進而適用前述民法之規定。
換言之,如果李先生想要讓自己和陳媽媽的買賣契約具有附終期之法律行為的效力,李先生應該約明「出賣人陳媽媽應自訂約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約定交付的手工皂全數交付給買受人李先生,陳媽媽若逾期仍未交付者,買賣契約即為失效。」 由此可知,契約內容應該要依當事人之需求,事先仔細規劃,契約文字要寫清楚,才能避免雙方在認知上有差距而產生衝突。使雙方的合作能順利進行。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