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可否反悔?可否要求不孝子返還贈與物?-林正椈律師
-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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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家中有三個兒子,因為大兒子吸毒坐牢很早就被小陳趕出家門,小陳在生前把畢生積蓄買的房屋二棟分別贈與給二兒子與小兒子,並約定由其兩人扶養小陳。殊料,小兒子在受贈房屋後,卻反悔不扶養小陳,全丟給二兒子負責,甚至對小陳出言謾罵、侮辱,小陳心灰意冷想要拿回房屋,法律上是否可行?
贈與是法律上所謂的無償行為,即贈與人負有給付義務,但沒有得到相對應代價的行為,民法408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只要不是經過公證之贈與或是因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贈與,贈與人是可以將贈與契約撤銷。換言之,只要在還沒有給付前,贈與人是可以反悔,無庸依贈與契約給付。
那如果已經贈與移轉權利之後,可否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呢?因為贈與是加惠行為,有利益於受贈人,但受贈人若有加害或忘惠之行為時,立法者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之權。民法416條即規定,如果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一定親屬,犯刑法之犯罪並且是故意侵害行為時,或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不孝條款),即便已經贈與他方取得權利,贈與人仍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返還,以懲罰受贈人之加害或忘惠行為。
本案中,小陳若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的需要時,小兒子有能力卻不扶養父親,即屬對贈與人負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小陳可以依照民法416條規定撤銷贈與給小兒子的房屋,要求小兒子返還房屋。但要注意的是,小陳若要行使撤銷權,應自知道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為之,若怠於行使權利將發生撤銷權消滅之後果,而無法撤銷贈與,不可不慎。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